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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认证企业新标准实施后的六大变革

发布日期:04/30 字号:〖  

 

2018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连续发布2018年第177号、178号公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实施工作,发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这标志着海关总署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新标准实施后,存在以下六大变革:

1.认证对象分类管理、适用性更强。新标准依据企业的经营类别,将企业划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类,根据每类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单项认证标准。这样更好的关注到企业的个性发展,避免旧标准经常出现的某项标准企业不适用的尴尬情形,而且具有更强的针对性、适用性。

2.认证评判标准变化,通过条件更严格。首先,企业需要同时通过通用标准与分类标准的考核。即,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认证标准和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应经营类别的单项认证标准。其次,海关对企业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要求提升。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没有单一标准项(用1、2、3表示)基本达标(-1分)超过3项的情形,即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最多只能扣2分。再者,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对分支机构实施认证的,每一家分支机构相关指标的赋分参照以上规则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3.关检融合,检验检疫内容注入新标准中。伴随原国家检验检疫局并入海关后,检验检疫内容写入新标准。新标准中增加了第7项“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对应的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产品、工业品等法检商品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并有效落实。

4.重视企业信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国务院推出的多部委“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制度,这次在新标准中有明确体现。新标准增加了第22项“外部信用”,要求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两年内均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重视企业稳定性,用制度防止企业“失联”。海关在旧制度期间时有联系不到企业的情形。新标准要求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与实际相符,并且1年内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次数不超过1次,且不超过30日。

6.加大延伸认证制度,更加重视货物运输安全。新标准首次将延伸认证制度写入正文,证明海关下一步会更加重视货物运输安全的检查。针对进出口收发货人,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延伸认证其一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针对报关企业,只做单纯的报关业务的企业,延伸认证其一家有委托关系的被代理企业或者主要物流运输企业。